《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在设计中的使用(二)
二、 新旧版本的对比
新版本与旧版本在内容上相比,最大的差异体现在新增第六章结构设计以及取消了原标准的附件一至五;《统一标准》在正规条文中的修改基本上为内容增加或修订,很少有删减部分,条文布局更适合使用者查阅。下面是各章的主要变化之处:
第一章 总则
1、 新增第1.0.5条,设计使用年限条文,且该条为强制性条文;
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该条文在设计图纸文件中要有明确标识;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意味着不同的结构重要性系数,在设计计算文件中要有相应的取值;设计使用年限的概念不等同于第1.0.4条中所述的设计基准期的概念。
2、 修订第1.0.8条,结构的安全等级条文,且该条为强制性条文;
该条的修订主要体现在表1.0.8注2条,修改为“地基基础设计安全等级及按抗震要求设计时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其中 抗震部分的要求在新旧版本及新旧抗震规范中无太大区别,而增加的地基基础安全等级有较大变化,新版地基规范第3.0.4.5条“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 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1.0。”,旧版地基规范则无此项说明。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旧版地 基规范第2.0.1条要求在基础设计中应先根据建筑类型及破坏后果分成一、二、三类安全等级后确定基础设计条款,从分类方式来看很容易使设计人员等同于 《统一标准》中结构安全等级分类;新版地基规范在这点作了调整,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是根据建筑和地基类型分成甲、乙、丙三类,从理解上很容易区分。
3、 新增第1.0.11条,“当缺乏统计资料时,结构设计应根据可靠的工程经验或必要的实验研究进行。”
随着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加快,各类造型新颖的建筑不断涌现,许多建筑物超越了结构常规性设计要求,如果设计人员仅仅依靠常识性知识或结构计算软件进行设 计,显然是满足不了工程设计要求。在许多优秀结构设计书籍中,中外设计工作很大不同一点就是,很多国外结构设计是以先期模型试验为依据,不断推求结构解决 方案,国内的设计更倾向于先确定一个解决方案,通过多种计算来验证,反映出设计思路上的差异。新增此条,实际上是鼓励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设计,体现出规范所 倡导的“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方针。
第二章 术语、符号
此章为新增章节,主要将原来分散于各章的术语、符号汇集于本章并进行相关说明,便于使用者查询。新版规范的编制均遵循此项原则。
第三章 极限状态设计原则
1、 新增第3.0.2.5)条,“地基丧失承载能力而破坏。”是超过结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无此条时,仅强调了对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增加此条是强调地基设计在整个设计工作中的重要性,设计人员应充分考虑建筑物地基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同一种结构在不同的地基上应采用不同的地基处理方案及基础结构形式。
2、修订第3.0.3条,新增第3.0.4和3.0.5条。
相对于旧版中“基本组合、偶然组合、长期效应组合、短期效应组合”,新版《统一标准》首先将结构设计分为“持久、短暂、偶然”三种设计状况,并对三种设计 状况明确极限状态设计要求及相应结构作用效应的组合要求,包括“基本组合、偶然组合、标准组合、频遇组合、准永久组合”,相比旧版术语有所修改及增加,但 条理性较强,更易设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掌握。
3、修订第3.0.11条,“结构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可靠指标,不应小于表3.0.11的规定”。
本次修订根据“可靠度适当提高一点”的原则,取消了旧版“可对本表的规定值作不超过±0.25幅度的调整”的规定,新版明确表3.0.11中规定的β值是各类材料结构设计规范应采用的最低β值。
4、新增第3.0.12条。
此条对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的可靠度作了明确规定,详细说明见其条文说明。